意見提出了完善社會資本投資的四項政策措施:一是完善水電開發政策。推進水電價格市場化,研究流域梯級效益補償機制,根據電力市場化進程,逐步完善水電價格機制和項目投資回報機制。
二是加強政府投資引導。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對藏區水電以及綜合利用任務重、公益性強、預期收益差的重要水電項目,研究通過投資補助、資本金注入、貸款貼息等方式予以支持,并優先支持引入社會資本的項目。
三是創新投融資體制機制。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金融創新力度,探索以發電預期收益權或項目整體資產作為貸款的抵(質)押擔保物,允許利用水電項目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加大對水電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是建立利益共享機制,保障水資源開發綜合利用效益的同時,充分考慮資源地利益,依法依規積極探索和研究建立項目業主、地方政府、移民群眾多方受益的水電開發利益共享機制,并將實現利益共享作為項目業主選擇和水電效益發揮的主要指標。
在市場監管方面,意見提出,加快水電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水電企業和投資方失信的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信用記錄,并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提高違法違約成本。
此外,意見提出,建立有效的風險共擔機制。原則上,項目的投資、建設、運行、經營風險由企業承擔;法律、政策調整,移民搬遷安置(企業依法應承擔的責任和依合同約定應承擔的義務除外),地質地震、水文氣象等建設條件重大變化等風險由政府(招標人)承擔;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風險由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