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鄭州市國土等相關部門就牟政出[2016]198號、牟政出[2016]199號、鄭政東出[2016]15號、鄭政東出[2016]16號、鄭政東出[2016]18號等五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異常報價問題發出通告,暫停5宗土地使用權出讓后續工作,要求五家競買人提供相關材料并說明情況,對于其競買行為合法性進行研判后,再依法作出處理。
通告如下
關于牟政出[2016]198號等
五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過程中異常報價問題的通告
為促進鄭州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27日發布《鄭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住宅)使用權網上掛牌交易限價競買暫行辦法》(鄭政辦文[2016]87號),規定出讓鄭東新區、鄭州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住宅用地使用權時,競買人先競地價,地價如達到熔斷,再競房價,即競買人承諾銷售房價不得高于規定的所處區域的綜合房價,且其所報的綜合房價最低者為土地競得人。土地競得人不得高于競得房價進行銷售。
2017年1月22日,根據鄭政辦文[2016]87號文掛牌出讓牟政出[2016]198號等五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出現了綜合房價報價異常的現象。相關競買人隨后被舉報明顯違反市場規律、屬于惡性競爭、涉嫌違法。
根據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第三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之規定,以及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之規定,房地產開發商之間的相關競爭行為應合法,符合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基本原則。相關房地產開發商關于綜合房價的報價如低于其擬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的成本,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擾亂房地產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對購房人的購房安全也可能產生重大隱患。
針對前述情況,現通告如下:
一、暫停牟政出[2016]198號、牟政出[2016]199號、鄭政東出[2016]15號、鄭政東出[2016]16號、鄭政東出[2016]18號等五宗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后續工作;
二、取得上述五宗國有土地使用權競得證明的五家競買人應從速提供相關材料并說明自己報價的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等法律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依據房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前述五家競買人競買行為合法性的研判結果,依法做出相應的處理。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
中牟縣國土資源局
鄭州市國土資源局鄭東新區分局
2017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