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中院賠償委員會依法受理歐陽佳提出的國家賠償申請】
2014年7月14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為由宣告歐陽佳無罪并釋放。2014年8月4日,歐陽佳向作出有罪判決的一審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收到歐陽佳的國家賠償申請并要求其補正相關材料后,于10月31日決定依法受理,并已通知申請人。來源: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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