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過年了,辦年貨回家過年是最近幾天的頭等大事,不過市民也要擦亮眼睛,別讓假貨毀了年味兒。法院前天審理兩起假冒“全聚德”和過期啤酒案件。法官提醒消費者,不要盲目相信低價商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年貨。
批發鴨子假冒全聚德
在豐臺法院被告席上,被告人白某承認自己賣的“全聚德”是假的。檢方指控稱,去年4月至9月間,白某在豐臺區長辛店鎮某出租院內,將其從批發市場購買的無牌散裝烤鴨半成品重新包裝,假冒“全聚德”烤鴨對外出售,銷售金額共計68萬余元。9月23日,白某被民警抓獲,民警在其出租院內起獲尚未銷售的標有“全聚德”商標的烤鴨共計696只,及“全聚德烤鴨”包裝袋、加工工具、發貨單等物品。經鑒定,現場起獲的標有“全聚德”商標的物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商品,價值共計80040元。
檢察機關認為,白某未經注冊商標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白某交代,最開始他進的都是包裝好的鴨子,但成本太高,沒什么利潤,后來就進半成品,自己包裝。其辯護人認為,指控金額是按照正品的價格認定的,和白某實際銷售的價格有差異,希望法庭考慮這一因素,并建議對白某適用緩刑。
公訴人認為,白某有自首情節,可從輕、減輕處罰,但其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不應適用緩刑。白某稱其家庭困難,對全聚德公司造成的損失表示歉意,會盡力賠償,希望法庭能對其從輕處罰。
該案將擇日宣判。
超市銷售過期啤酒十倍賠償
楊某在某超市購買到一桶過期啤酒,遂將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十倍賠償,法院一審支持了楊某。超市不服,提起上訴。昨天,市二中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去年8月23日,楊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桶啤酒,生產日期為2015年8月10日,保質期至2016年8月10日。庭審時,楊某提交了一張購物憑證和啤酒的空啤酒桶,依據食品安全法,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并退貨。
超市認為該購物小票容易作假,不能確定系由超市出具,且涉案啤酒非特定物,各大商場、超市均有銷售,不能確定楊某的啤酒是被告超市所售。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提交的購物小票和啤酒桶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其與超市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該啤酒的保質期至2016年8月10日,而楊某于同年8月23日在超市購得,以上事實足以證明超市銷售過期食品,已構成根本違約。超市主張啤酒并非其銷售,但未能提供任何反證。因此,楊某要求退還購物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法官提醒勿輕信低價
每年春節過后,消費糾紛都會增多,不乏買到假冒名牌年貨、過期食品、偽劣產品的情況。市二中院法官許曉晨提醒消費者,最好不要盲目相信低價商品,到正規商場、超市購買年貨,網購則要選擇正規網購平臺或信譽良好的商家,以免上當受騙。
許曉晨表示,買到假冒名牌商品和買到過期、劣質食品,索賠上可能不一樣。“如果是過期、劣質、使用不該添加的添加劑等食品,消費者可以依據食品安全法,提出十倍索賠。”他介紹,依據該法,只要是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那么生產商和銷售商就有責任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
“假名牌如果質量合格,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則僅僅是侵犯了名牌企業的商標權,對于消費者來說則構成欺詐。”許曉晨說,這種情況,消費者只能依據消法,提出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他建議消費者保留全部紙質票據,包括商場、超市出具的小票、發票,商家送貨發的快遞單、發票等;對于網購的商品,消費者最好通過截圖、拍照等手段,保存商品信息、商家介紹,以及發現問題后和商家溝通等情況的網絡“證據”,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記者 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