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合肥9月11日電 (記者 成展鵬)記者11日從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安徽省廬江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盧榮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5萬元人民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榮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自1996年至2012年期間,受賄價值人民幣3730951元,其中索賄230萬元,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正常的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建設。根據被告人盧榮友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鑒于其在案發后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已掌握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且認罪、悔罪,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盧榮友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完)
(原標題:安徽廬江原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因受賄一審被判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