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新加坡并獲永久居住權的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在缺席的情況下受審——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開庭審理沒收其違法所得一案。這是我國修訂刑事訴訟法后“海外追贓第一案”,李華波因此而成為我國首個被沒收違法所得的外逃貪官。“法槌”對那些在逃和擬外逃的貪官敲響了警鐘:海外不在“法外”。
□案情
小股長外逃涉嫌貪腐近億元
江西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29日開庭審理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李華波沒收其違法所得一案。
而此前,外逃新加坡的李華波已被新加坡法院以涉嫌洗黑錢、有辱金融機構聲譽等罪名判處坐牢15個月。
上饒市人民檢察院查明,2006年至2010年間,犯罪嫌疑人李華波利用擔任鄱陽縣財政局經濟建設股股長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騙取鄱陽縣財政局的基建專項資金共計9400萬元,并將其中的2953萬余元轉至新加坡,其余款項被李華波等人用于賭博、個人消費等。
檢察機關指出,犯罪嫌疑人李華波涉嫌貪污犯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依法提請法院對其違法所得2953萬元及其他涉案財產予以追繳。其違法所得共計18項,其中前16項均為新加坡方面在調查過程中查獲的違法所得資產,包括其在新加坡的現金、銀行支票、購置的房產等。李華波在境內的一輛汽車和名下位于鄱陽縣的一套房產也被當地檢察機關扣押查封。
至今未歸案法院缺席審判貪官
卷款潛逃至新加坡的李華波至今尚未歸案,他的父母聘請的兩名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參加開庭。
檢察機關出示了有關證據,李華波父母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針對有異議部分財產的證據進行了質證,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專門增設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在國內外的贓款贓物都可向法院提起沒收、查封、凍結或扣押,并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請求相關國家承認并執行我國裁決。
復旦大學法學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副會長謝佑平指出,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依法沒收潛逃官員違法所得的申請,法院依法審理,在這一過程中潛逃貪官無法到庭,但必須允許其近親屬、利害關系人和訴訟代理人充分表達異議,在此基礎上作出生效判決。
海外追贓新加坡警方查封財產
2011年1月29日,李華波逃匿新加坡。江西省鄱陽縣人民檢察院于同年2月13日對李華波涉嫌犯貪污罪立案偵查,23日國際刑警組織對李華波發布紅色通報。
經新加坡警方調查發現,李華波夫婦在新加坡擁有共計價值新元545萬余元的財產,以上財產除其二人用于全球投資計劃150萬新元以外,其余均被新加坡警方查封和扣押。
從當地檢察機關提出申請,法院依法立案并發布公告,到最終開庭審理,這起“海外追贓第一案”橫跨兩國,耗時將近1年半。“中國和新加坡的司法部門要進行大量的手續、文件往來。”參與案件審理的一名司法人員說。
“國內法院作出生效判決,新加坡方依照司法協助協定,幫助中國追回潛逃官員違法所得。”謝佑平說,目前中國職務犯罪嫌疑人主要潛逃目的地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的法律,均認可承認并執行包括中國在內的外國法院沒收裁決的內容。
“涉及境外追贓案件,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可適時啟動刑事司法協助程序,請求相關國家查封、凍結或扣押被犯罪嫌疑人轉移到境外的犯罪資產。在此基礎上,由中國司法機關啟動違法所得特別沒收程序和司法協助程序,從而追回境外犯罪資產。”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一位負責人如此解釋。
“由于我們國家沒有缺席審判制度,以往沒抓到外逃貪官,其違法所得難以及時追繳,而現在即便其將贓款贓物轉移到國外,也將難以躲避。”中國人民大學法學教授黃京平說。
□背景
對外逃官員釜底抽薪
貪污巨款后潛逃海外,腐敗現象和行為的跨國化趨勢日益突出,許多貪官將國外視為“避罪天堂”。今后,這一“天堂”將越來越少、空間越來越小。
我國自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就不斷加強抓捕外逃腐敗犯罪嫌疑人方面的國際合作,目前已與超過60個國家和地區簽訂了100多項各類司法協助條約,加強打擊跨國洗錢犯罪活動,從根本上切斷跨國腐敗資金外逃渠道。
今年以來更是密集吹響境外反腐追逃的沖鋒號:1月中央領導要求加大國際追逃追贓力度,3月最高檢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7月公安部部署“獵狐2014”行動緝捕在逃境外經濟犯罪嫌疑人……
追逃追贓的關鍵之一是從根源上切斷外逃貪官的資金鏈。通過適用沒收違法所得程序,進一步加大對境外贓款追繳力度,既對潛逃官員釜底抽薪,也對潛在的外逃貪腐官員起到警示作用,打消他們卷款外逃的企圖。
□專家釋案
國外查封非法所得追逃貪官一大利器
昨天下午,京華時報記者就這一案件采訪了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洪道德。洪道德表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特別程序,對李華波的財產進行扣押、查封,具有很強的法治意義,表明有關部門查處反腐案件有了一個更好的法治手段,也是對于貪腐官員的一大震懾。
洪道德分析,按照刑訴法的這一特別程序,我國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訴訟,對貪腐官員的財產啟動扣押、追繳,一旦法院做出了認定和判決,確認扣押、追繳其財產有效,就意味著法律效力已經產生。就目前情況來說,外逃貪腐官員一般將大額資金、資產轉移到國外,其在國內也有相關財產。扣押、追繳其國內的財產存在的難度相對較小,而追繳其國外財產難度較大。
追繳貪官財產的法律判決一旦在我國生效,我國司法機關可以持判決前往貪腐官員逃往的國家,將判決送達到該國的司法機關,該國司法機關就可以啟動調查程序,一旦認定貪腐官員在該國的相關財產也來源于在我國的非法所得,該國就可以對這些財產進行查封和追繳。按照國際慣例,只要是參加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建立了司法協助、與我國有相關雙邊互惠條約的國家都會采取這樣的行動。這三條中,滿足其中任意一條就可以。
一旦貪腐官員在國外的財產也被凍結、扣押、追繳,就意味著切斷了其最重要的經濟來源,其在國外將越來越難以生活下去。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對外逃貪腐官員進行追逃時,一般會對其進行勸返。但是如果沒有強力的手段,勸返的難度會很大。切斷了貪腐官員在國外的重要經濟來源,對于追逃也將產生很大的推動作用。逼迫外逃貪官迅速接受勸返,回到國內接受法律的制裁。檢察機關在進行追逃外逃貪官時,又多了一個強力的法治利器。
從宏觀上來說,刑事訴訟法這一特別程序啟動了實踐和運用,也將是對貪腐官員,特別是外逃貪官的一大有力震懾。
據京華時報記者張劍 新華社
(原標題:海外追贓第一案開庭要沒收貪官30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