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舉行新聞發布會,以下為部分實錄內容:
瞭望周刊記者:
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夏勇主任。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能落實的話也變成一紙空文。其實行政訴訟法大家都知道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它其實是以行政機關作為訴訟的主體,在執行過程中難免存在著動力不足的問題。我想請教,行政機關如何保障法律的貫徹和實施?謝謝。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夏勇:
謝謝你的提問。你說得很對,行政訴訟就是“民告官”,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一方,也是被告方。這次行政訴訟法的修訂,健全了很多重要的制度,對推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我覺得意義是十分重大的。
就你提的問題來講,我回答三點。第一,對各級行政機關來講,首先要經得起告。因為行政機關是被告,這要求各級行政機關要切實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這次修改我注意到,擴大了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也就是說,過去有一些法院不管的案子,現在也管了。比如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還有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或者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涉及到政府特許經營協議,以及大家比較關注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這對行政機關的要求就更高了,行政機關要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各類行政行為都能夠經受法律的檢驗。
第二,行政機關還要支持告、配合告。這次修法在加重行政機關應訴法律責任方面有一些比較硬性的規定。行政機關、審判機關都是為人民服務的,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雖然是被告,也要積極支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新修訂的法里明確地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同時也明確規定了“被訴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被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予以公告,還可以提出關于處分的司法建議,所以說行政機關面臨的壓力更大了。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更加積極地配合、支持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特別是行政機關內部要健全行政應訴的配套制度,強化責任制,把行政應訴工作納入到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指標考核體系中來推動。
第三,更重要的,對行政機關來講,就是要從源頭上要減少告。打官司對老百姓來講是一件成本很高的事情,所以從根上講,行政機關還是要通過進一步做好改革發展、改善民生的各項工作,切實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真正讓老百姓滿意,從源頭上預防和消解行政爭議。
同時,我覺得對行政機關來講還有一點,就是要用好行政機關內部解決行政爭議的機制。比如說老百姓和政府之間有糾紛,老百姓不服政府的一些決定,有兩種法定渠道:一是行政訴訟,二是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跟行政訴訟相比,對老百姓來講是一個更便捷、成本更低的渠道。所以行政機關在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訴訟法過程中,在減少告這個問題上下功夫的時候,除了做好自己各個方面的工作之外,還要用好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機制,用好行政復議這個渠道。我就從這三個方面回答記者的問題,作為行政機關,要經得起告,要支持告、配合告,同時要減少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