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1日,新頒布的《旅游法》將正式實施。昨天,國家旅游局針對相關法律熱點作出官方解讀。其中,針對備受關注的旅行社禁安排制定購物和自費項目問題,國家旅游局表示,并非禁止游客購物,旅行社可通過合理安排行程,并在符合不欺騙游客、無非法獲利、獲得游客許可等情況下安排購物和自費項目。
京華時報記者田虎
熱點1
安排購物須游客知情
疑問:《旅游法》中明確規定禁止旅行社安排購物和另付費項目,這是否意味著旅游團不安排消費者也不能自主購物?
國家旅游局:該條款旨在規范旅行社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的行為,并非禁止游客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旅行社可選擇旅游地面向當地社會公眾服務的商業區,合理、正當安排行程,滿足游客的購物需求。
若旅行社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或另付費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誘騙旅游者,不得通過安排這些活動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必須與游客協商一致或是應游客要求;必須充分滿足游客知情權,包括具體項目名稱、地點、時長、商品或項目的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應向旅游者作出真實、準確、詳細的說明;不得影響其他不參加相關活動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對這部分旅游者的活動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將旅游者是否同意相關安排作為簽約條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簽訂合同或者增加團費,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減少團費。
熱點2
境外社報團不受保護
疑問:目前,一些旅行社對由境內旅行社組織、境外旅行社接待的活動,是否適用《旅游法》有不同看法,認為境外地接社安排購物活動,境內組團社無法控制。
國家旅游局:與旅游者的合同是由組團社簽訂的,行程是由組團社事先設計或確認的,境外地接社也是由組團社來委托接待旅游者的,因此,境外地接社的行為應當受組團社的控制,后果應由組團社承擔。不要輕易在境外報名參加當地旅行社組織的旅游。原則上不受中國《旅游法》的約束和保護。
熱點3
境外游付小費導游禁收取
疑問:《旅游法》中規定,安排導游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應當在包價旅游合同中載明導游服務費用,且導游強索小費將受處罰。那么在境外游中一些地方是要付小費的,如何處理?
國家旅游局:在境外一些國家(地區),有向導游、司機等旅游從業人員支付小費的習慣,這部分小費收入是他們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通常必須支付。根據《旅游法》關于“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應當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的原則,對這種特殊情況,建議旅行社可將該費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團費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專門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導游、領隊直接收取。
熱點4
赴臺游強制隨團不得脫團
疑問:《旅游法》規定,旅游者在行程結束前可以解除合同。有旅行社提出,在出境旅游中,通常要求“團進團出”,這與旅游者行使解除權在操作上可能出現矛盾。
國家旅游局:《旅游法》規定“隨團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團、脫團”。《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規定“旅游團隊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確需分團入境的,領隊應當及時通知組團社,組團社應當立即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者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應當為其辦理相關分團入境手續、協助其返程。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目前,赴臺游有集體隨團的強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簽合同時應明確告知游客解除權受到限制這一規定。
熱點5
游客不文明旅行社可解約
疑問:近期,全國各地屢次發生個別游客在文物上刻字、在景區有不文明行為的問題。對此,旅行社表示很為難,還有可能出現更嚴重問題,導致旅行社損失,該如何處理?
國家旅游局:《旅游法》明確規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義務。而對于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為且屢次不聽勸阻的,視為《旅游法》中所規定的從事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要求賠償。
(原標題:旅行社仍可有條件安排購物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