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法能否根治旅游業頑疾?
王玉潔 本報記者 任明超
旅游大省海南日前修訂通過了《海南省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修訂后的《條例》,公開后被當地媒體視為“促進海南旅游業發展的一部基本法”,以期能解決零負團費、欺客宰客等旅游業頑疾。但在業內人士看來,《條例》雖是堪稱不錯的法規,但與旅游業現實仍有距離,執行起來不會太順手。
海南作為國際旅游島,已然是中國旅游業發展的熱點地區,長期受到輿論關注。2011年以來,集中出臺了多部旅游法規,內容涵蓋旅行社、景區、導游、旅游價格等多方面的管理。
去年10月1日,我國首部《旅游法》正式實施。《旅游法》實施一周年以來,處在變革中的海南旅游業,喜中有憂。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最為業界關注。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用法律法規向強迫購物、欺客宰客、零負團費等行業亂象“亮劍”。去年以來,海南借力《旅游法》,對旅游市場保持高壓態勢,分批次曝光違法違規旅游企業和導游名單,多次整治受詬病的旅游“四黑”、“零負團費”等現象。海南省新修訂的《條例》,也依據《旅游法》,并結合海南旅游業實際情況,對欺客宰客等旅游業頑疾,作出了比之前更詳細的規定。
雖然今年國慶節期間海南旅游呈增長態勢,投訴率也在下降,但海南旅游業內人士仍感到,立法和執法的難統一,給整頓旅游行業頑疾帶來很大困擾,立法找的是依據,執法則看重突破。
合理確定景區門票等旅游產品價格、杜絕欺客宰客和強迫購物等,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單靠旅游委監管,遠遠不夠,物價部門、工商部門、公安司法部門要聯合監管,只要一遇到黑旅行社、黑導游,問題就來了。
“法律法規很正確,但其中未細化的部分,給管理部門造成困難。”該旅游業內人士舉例,雖景區、旅行社、酒店等旅游產品在《旅游法》監管之下,但是景區門票、旅行社價格、酒店價格、旅游產品價格又歸物價部門監管,如此一來,執行、管理和法律便會起沖突。如果某企業因制定旅游產品價格不合理,違反了《旅游法》,那么,物價部門就是其主管部門。也正是因為法律的模棱兩可,與部門間參照的法律銜接不上,導致相關人員或單位的違法行為,很難界定。目前,很難找到已被物價或公安司法部門懲處的案例。
“這就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完善,真正找到突破口。”該業內人士如是說。
海南在新《條例》中單設了“旅游者”一章,明確規定,旅游者在購買旅游產品和服務時,享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等一系列權利。不過,這在業內人士眼中,同樣是一個沒辦法界定的規定。監管部門對旅游者進到旅行社指定地點購物,是其自主選擇還是因導游的“游說”,不得而知。
除此之外,“零負團費”滋生了旅行社給導游獎勵費、回扣費,只要你成功“游說”旅游者進店消費、進自費景點,你就能拿到回扣,海南省新《條例》同樣明確規定禁止零負團費、禁止價格虛高。
2012年,海南就推出了電子行程單,控制零負團費現象。它依托高端電子旅游服務設備,涵蓋了旅游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景點景區電子門禁等,旅行社需制作電子行程單,游客便可預付酒店、景點等費用。
不過該業內人士認為,這同樣概念模糊。《旅游法》規定,旅行社接團要按行程單走,行程單受法律保護,但電子行程單就不一定了。遺憾的是,電子行程單這一有效管理手段,卻未能體現在海南省的新《條例》中。
海南省旅游委10月8日發布的黃金周旅游信息顯示,今年海南國慶黃金周,一改以往大量游客涌入景區觀光的現象,酒店度假加購物消費成為游客新寵,一些二三星級酒店和社會旅館,雖然便宜,但訂房率遠不如千元價格的五星級酒店。
海南一縣級市的旅游局負責人表示,旅游部門對社會旅館沒有監管職能,很難強制要求其配合工作,給落實《旅游法》工作帶來很多阻力。業內人士稱,旅游主管部門目前只能對那些星級酒店進行執法、管理,但對一些社會旅館以及未評星的高檔酒店,基本沒有管理、執法能力。尤其是那些社會旅館,難以有效監督。
在這位業內人士看來,目前,海南旅游業界仍未達成共擔旅游市場健康發展責任的認識,這就要求地方立法彌補全國性旅游法規的不足,并充分考慮法律的可執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