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訊 記者朱鵬景 通訊員劉潔琳 溫和鳳 法任 一名參與多項工程的招標工作的副科長,利用職務進行索賄、受賄共計200余萬元。昨日上午,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副科長黃某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斗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黃某當庭表示認罪,對起訴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不過,他多次表示,自己屬于投案自首,且受賄所得大部分用于父母治病,家庭情況特殊,希望能從輕處罰。該案將擇日宣判。
自稱大多是借款而非受賄
起訴書指出,從2010年到2012年下半年期間,被告人黃某在多宗工程的招投標過程中,通過事先將工程招投標信息透露給他人(多另案處理)等方式,幫助他人承接到以上工程的設計和施工項目。他人為了感謝黃某給予的幫助,先后利用職務進行索賄、受賄共計200余萬元。
黃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斗門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斗門區人民檢察院逮捕。2013年6月21日,黃某涉嫌受賄罪被移送至斗門區人民法院起訴。
昨日庭審現場,黃某當庭表示認罪,稱自己“非常后悔”,“被利益沖昏了頭腦”。不過,對于檢方指控的部分情節,其表示并不認可,一是收取其中的180萬元“好處費”,其表示屬于借款,曾明確表示會予以“歸還”。另外,在收受的紅旗村整治工程建設30萬元款項中,自己已經歸還了5萬元。在紅旗村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設計項目中,索要的3萬元也屬于“借款”。在大部分工程中,自己也并未主動“索賄”,而是對方主動賄賂。
部分受賄款給其弟開公司
昨日,橫琴新區廉政辦公室也組織了橫琴新區廉政辦部分工作人員及被告人所在部門部分工作人員觀摩開庭,斗門區檢察院邀請了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監督員旁聽。
檢方表示,被告人黃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珠海市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副科長職務期間,利用其負責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款驗收結算工作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5.3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應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且有索賄情節,應從重處罰。不過,被告人黃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根據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庭審中,黃某多次表示認罪,并請求從輕處罰,除了自首情節之外,他表示,自己在看守所羈押期間,有立功表現,法庭表示將對此進行核實。
而他所收受的200余萬元賄賂款中,黃某表示,自己的父母在幾年前均被診斷出癌癥,自己所得款項大部分都給父母治病了,目前父母已經去世,家中還有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也能予以考慮。
檢方表示,在黃某收受的賄賂款中,還有一部分被他拿去給弟弟公司發展和個人花費。目前,檢方共追回黃某投案時隨身攜帶的3萬元,其余款項已被使用。
涉案項目
●橫琴新區紅旗村整治工程建設(包括紅旗村相思瀑布景點改造工程、橫琴新區碼頭廣場景觀工程和橫琴新區碼頭停車場工程),收“好處費”30萬元;
●橫琴小豬山海堤歷史遺留工程、橫琴水文站碼頭蟹尾角土石方回填等多項工程,收“好處費”180萬元;
●橫琴新區公共建設局門戶網站和辦公系統建設項目,收賄賂款10萬元;
●紅旗村市政道路改造工程設計項目,收賄賂款5萬元;
●橫琴新區銀河街安置房工程的監理項目,收“好處費”3千元。
(原標題:受賄兩百多萬后 珠海一副科長自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