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法獲悉,昨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昆明火車站“3·01”嚴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并當庭裁定,駁回玉山·買買提的上訴,維持一審對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的死刑判決,以及判處帕提古麗·托合提無期徒刑的判決。
刀砍無辜群眾致40人重傷,4人被民警擊斃
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以來,原審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糾集他人形成恐怖組織,指揮該組織成員為實施暴力恐怖活動,在廣東、河南、甘肅等地進行暴力恐怖犯罪準備,并共同策劃在昆明火車站進行暴力恐怖活動。原審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積極參加恐怖組織活動。
今年2月27日,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因涉嫌偷越國境,在云南省紅河州沙甸被捕,拒不供述其組織成員將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犯罪。
3月1日晚,該恐怖組織成員帕提古麗·托合提、阿卜杜熱伊木·庫爾班、艾合買提·阿比提、阿爾米亞·吐爾遜、盲沙爾·沙塔爾在昆明火車站持刀砍殺無辜群眾,致31人死亡,141人受傷,其中,40人重傷。因抗拒抓捕,帕提古麗·托合提被民警開槍擊傷并抓獲,其余四人被當場擊斃。
法院認定被告人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等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玉山·買買提和原審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邀約、糾集他人參加恐怖組織,原審被告人吐爾洪·托合尼亞孜提供資金用于恐怖組織活動,三人在恐怖組織中均起組織、領導作用,并共同策劃了在昆明火車站實施暴力恐怖活動,三人應對恐怖組織及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原審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積極參加恐怖組織,并參與實施殺人行為,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本案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四名原審被告人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應當依法嚴懲。上訴人玉山·買買提關于沒有實施殺人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上訴理由,均與查明的事實及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依斯坎達爾·艾海提、吐爾洪·托合尼亞孜、玉山·買買提犯組織、領導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犯參加恐怖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作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屬于恐怖組織的積極參加者和殺人行為的實施者,罪行極其嚴重,但其作案時系懷孕婦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依法不適用死刑。
據此,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300余人旁聽了庭審。 新京報記者 邢世偉
■ 回放
女暴徒供述:共砍殺30多人
2014年3月1日20時29分,5名暴徒乘車到達昆明火車站西側。下車后,5人沿站前路自西向東步行至永勝路,隨后返回站前廣場。
21時10分,5人經廣場東側報刊亭進入臨時候車區。21時12分,5人取出事先準備好的刀具,開始砍殺候車的群眾,瞬間發生的暴恐襲擊讓在場的群眾猝不及防,臨時候車區一片混亂。多名群眾當場遇害。
昨日的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被告人帕提古麗·托合提的供述:
我們5人走進火車站一起持刀開始砍殺,我用短刀,刀尖朝上,捅了兩個女人的肚子,我連捅了十五六個人。警察過來用滅火器噴我們,我發現阿卜杜熱伊木被警察和一些群眾打倒在地,我就叫艾合買提、盲沙爾、阿爾米亞去救他。我們舉刀跑過去把他扶起來,警察過來包圍了我們,并開槍多次警告我們,我們還是舉刀往前走,這時警察向我們開槍,倒地后我還把手中的短刀向警察扔去。有人從后面打了我的頭部,我就暈倒了。醒來后發現自己在醫院,我一共砍殺了30多個人。
據央視報道
(原標題:昆明暴恐案二審維持原判 3人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