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孫乾) 記者昨天從北京市紀委獲悉,本市將于近日出臺管理辦法,對區縣局級領導干部離任時需要交接的8類經濟事項作出明確規定。這意味著,包括個人使用的公務卡、交通工具,任期內應付未付的招待費等事項在領導干部離任時,都將向單位和接任領導列出清單并移交。
在實踐中,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工作存在不規范等問題,對此,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臺將有利于今后審計評價和責任界定,避免日后責任不清,開展內部監督,同時有利于推動問責和追責,如離任領導填報的一系列交接材料,記錄了任職期間重要經濟事項,為以后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供基礎數據和責任界定依據。
交接事項對應的領導范圍
市級黨政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正職領導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區縣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他們在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職等手續前,需書面辦理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手續。此外,市屬國企領導人員離任交接將依照這個辦法,并結合企業實際制定。
需交接的8類經濟事項
領導干部任職期末財政財務收支、專項資金及貨幣資金結余。
未完結的經濟往來事項。
債權債務。
未完結的工程項目。
任期內已發生但尚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訴訟事項。
單位管理的學會、協會等各種社會團體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財物和資產狀況。
離任領導干部個人保管和使用的公物、公款以及其他需要說明和交接的事項。
>>其他詳細規定
離任領導須列明移交清單
離任領導干部和離任單位需要為交接做哪些準備?根據辦法要求,離任交接由離任領導干部原單位組織,離任領導和單位職能部門須清理現金、有價證券以及領導干部個人使用的公務卡;整理經濟合同或協議、預決算文本、會議紀要、重要文件、重大經濟決策等相關資料,并登記編號;清理未完工程項目的工程進度和資金支付結算情況,作出書面說明,包括可行性報告、招投標文件,工程概算、項目調整和變更、決算審核、竣工驗收等相關書面資料;列出任期末未完結的承包、租賃、合作、投資、抵押、擔保、承諾、資產出借、債權債務等對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注明發生時間并作書面說明;列出任期末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和未入賬的各項借款、應付未付的招待費、會議費和基建、維修款等對方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注明發生時間并作書面說明;移交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的相關資料,對發生的事項進行書面說明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移交個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財物,列出清單并注明財物名稱、數量、規格和型號等,包括辦公設備、交通工具、票據、計算機和電子數據儲存器等物品或資料。
與此同時,未在單位賬上反映的各種債權債務,單位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結算,暫時不能結算的,應當按程序登記,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交接清冊將作為定責依據
離任交接要履行哪些程序?據了解,原單位在組織部門宣布有關領導干部任免后,將立即成立由紀檢、監察、財務、內部審計、行政管理等人員參加的經濟事項清查小組,由負責財務工作的主管領導任組長,負責財產盤點、賬目清理等工作,并填寫離任經濟事項交接清冊。
根據規定,交接清冊將作為劃分離任領導干部與接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界限的重要依據,雙方均需核實簽字。離任領導干部對移交的經濟事項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在履行程序過程中,離任和接任領導干部未按規定時間和內容要求辦理交接又無正當理由的,市委組織部將會同市審計局,責令其限期糾正;離任交接中隱瞞重要事項導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將被依法依紀追責。同時,離任交接中發現的重要線索或重大事項,將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有關部門處理。
(原標題:局級干部離任8類經濟事項需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