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廖愛玲)昨起至10月4日,國家工商總局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首次擬對預付費消費形式的退款做出規定,如商家對預付費消費者的合理要求拒不退款,將視為故意拖延無理拒絕,最高可處10倍或50萬元罰款,還將記入信用檔案的“黑名單”中。
今年3月15日正式實施了新消法,但諸如“7天無理由退貨”、哪些屬于虛假宣傳等細節問題,都需要得到進一步明確,《辦法》正是因此而制定。國家工商總局表示,一旦該辦法正式施行,1996年3月15日起實施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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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信: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郵編100820)
焦點1
【預付費】 預付費消費要事先簽訂合同
意見稿擬規定,商家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與消費者簽訂合同,明確數量和質量、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內容。如果未按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按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退回預付款,并應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商家如果明確表示不予退款,或自合同約定期限之日起超過7日、無合同約定在消費者提出退款要求后超過15日不予退款的,“均視為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意見稿里指出,經營者違反這一規定,依照消法第五十六條處罰。
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故意拖延和無理拒絕,可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處罰機關還要把經營者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焦點2
【無理由退貨】 因拆封拒退貨屬“無理拒絕”
新消法賦予了消費者7天無理由退貨權,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消費者發現,想要無理由退貨并不容易。對此,意見稿專門做出限定,指出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如果未經消費者確認,商家就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超過7日的;消費者退回商品完好,商家卻以已拆封、查驗為由,拒絕退貨超過7日的,都屬于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
焦點3
【虛假宣傳】 虛假打出“清倉價”算欺詐
意見稿規定,商家不能做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什么樣的情形構成虛假宣傳呢?意見稿詳細列出了8種行為,以虛假的“清倉價”、“最低價”表示銷售商品或服務行為;謊稱正品名義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商品,都在列。很多消費者常在街邊及電商網站看到商家打出“清倉價”、“最低價”,實際卻比其他商家價格還高,這種行為今后就可能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了。
按照意見稿規定,上述行為,商家不能證明自己確非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實施此種行為的,屬于欺詐行為。
(原標題:“無理拒絕”預付卡退款 最高處10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