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上午,《關于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正式發布實施,官方表示,此舉能有效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基本居住問題。
正式文件沒有實質性修改
5月23日至30日,北京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規土委聯合制訂的《關于發展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意見(試行)》正式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今日,《意見》正式發布。相比征求意見稿,最終版沒有實質內容的修改。
市住建委介紹,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47份,普遍肯定文件內容,認為《意見》回應了市場的需求、社會的呼聲,順應了城市戰略定位和產業發展轉型的需要,對于有效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基本居住問題意義重大,同時也建議在政策落地實施過程中政府要加強規范和指導,確保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改建規范有序進行。
經認真研究、積極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將在政策實施過程中加強對各區和企業建設、改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相關工作的指導與服務,使廣大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真正享受到政策的利好。
此處說的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指專門躉租給用工單位,用于單位職工本人住宿并進行集中管理的房屋。主要解決城市運行和服務保障行業務工人員基本居住問題。
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
這些職工集體宿舍房源從哪兒來?根據《意見》,主要有三個來源:在集體建設用地上規劃建設或改建;產業園區配建或將低效、閑置的廠房改建;各區結合區域規劃調整需要,將閑置的商場、寫字樓或酒店等改建。
不是所有的建筑都能拿來改建,此次明確,用于改建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筑,應是獨立成棟(幢)或可實行封閉管理、建筑面積達到500平方米以上的獨立空間。
另外,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建設、改建,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以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的通知》規定,有利于促進職住平衡。
值得注意的是,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不得分割銷售或變相“以租代售”,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4平方米,每間宿舍居住人數不得超過8人。
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
此次《意見》明確,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可以由建設、改建主體負責運營,也可以委托專業住房租賃企業運營管理。
同時,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是由運營主體直接對接躉租給用工單位,不得直接面向個人或家庭出租。
也就是說,用工單位整體租下集體宿舍后,再與職工簽訂租賃合同,提供給單位職工,個人或者家庭是無法直接租到集體宿舍的。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鼓勵租賃雙方就租賃合同一年一簽。
用工單位不得將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的床位面向家庭出租,或出租給本單位職工以外的人員居住,并應當及時清退不符合條件的職工。
其中,用工單位須位于北京且在北京注冊,所處行業符合北京和區域產業發展需要,未列入產業禁止和限制目錄。換句話說,列入禁限目錄的比如污染行業的用工單位,無法租到集體宿舍。
房間不應布置在地下室
由于人員密集,消防安全是集體宿舍不容忽視的一點。
此次政策也發布了《租賃型職工集體宿舍建筑消防安全導則》。《導則》提出,集體宿舍建筑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且不應采用金屬夾芯板材作為建筑構件。
另外,集體宿舍的居住房間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廠房、庫房等工業建筑改建用于職工集體宿舍應整棟改建。當集體宿舍與商場、寫字樓、酒店等公共建筑合建時,應在水平方向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防火墻上禁止設置門、窗、洞口,并應設置符合要求的疏散樓梯。改建的集體宿舍不應設置燃氣廚房。